TFDA 预告订定「药事法第六条之一应建立追溯或追踪系统之药品类别」草案。
预告订定「药事法第六条之一应建立追溯或追踪系统之药品类别」草案。
【发布日期:2016-10-31】
:药品组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10月28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410615号
主旨:预告订定「药事法第六条之一应建立追溯或追踪系统之药品类别」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订定依据:药事法第六条之一第一项。
三、「药事法第六条之一应建立追溯或追踪系统之药品类别」草案如下:
(一)血液製剂。
(二)疫苗。
(三)肉毒桿菌毒素。
四、本案另载于本部全球资讯网(http://www.mohw.gov.tw)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网」网页。
五、对于本公告内容如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次日起60日内,惠示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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