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输入规定『508』货品分类号列表
修正「输入规定『508』货品分类号列表,如属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食品输入查验」,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6-11-01】
:食品组主旨:修正「输入规定『508』货品分类号列表,如属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食品输入查验」,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
公告事项:
一、本次公告修正之增修订摘要表如附件1、输入规定「508」货品分类号列表如附件2。
二、输入本部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八条准用之单方食品添加物(除香料外),应检附本部核发之食品添加物许可证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