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订定「药事法第二十七条之二必要药品清单」
公告订定「药事法第二十七条之二必要药品清单」
【发布日期:2016-12-06】
:药品组卫生福利部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12月6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地1051411454号
主旨:订定 「药事法第二十七条之二必要药品清单」,并自即日生效
依据:药事法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项
公告事项:厂商持有函清单列表成分、剂型及药理作用之药品许可证,且未切结不製造、不输入者,如有无法继续製造、输入或不足供应该药品之虞时,应依药事法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项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通报。其通报方式、内容及相关应遵行事项,依「必要药品短缺通报登录及专案核准製造输入办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