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食品中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

修正食品中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
【发布日期:2016-12-12】
:TFDA 食品组
 
    卫生福利部于本(12)日发布修正「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修正内容计增修订8种农药在蔬果等农产品25项残留容许量,及订定农药莫多草之残留定义。
    该修正係由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共同合作,持续核准国内使用农药及增修订残留容许量。另针对进口农产品,因其农作物生长环境、病虫害防治及用药方法与国内情形不同,亦依据国外使用农药情形,订定适当残留容许量,其评估原则相同,经审核农药之毒性资料、农作物残留量消退试验资料、国外核准登记使用方法等科学性资料,参酌国际间标准,评估国人对各类农作物取食总量之累积风险,并会商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经专家委员审核后订定,期在保护国内消费者饮食安全之前提下,让国内农药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依据订定之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食品药物管理署会持续对于市售农产品之农药残留持续进行监测,如发现有违反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之规定者,属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5款规定,将依同法第44条第1项第2款处新臺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并由地方政府卫生局联合农业机关追查供应来源及残留原因,依法处办,让民众食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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