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修正「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草案

预告修正「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草案
【发布日期:2016-12-13】
:TFDA 食品组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12月13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4106号
附件: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修正草案总说明及修正草案对照表各1份
主旨:预告修正「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三、「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修正草案总说明及修正草案对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规章-卫生福利法规查询系统中之法规草案项下,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下之「本署公告」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次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8000转7314
    (四)传真:(02)26531062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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