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食品业者对其输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应保存之相关纪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资料库」
修正「食品业者对其输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应保存之相关纪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资料库」,并自即日起生效。
【发布日期:2016-12-15】
:TFDA食品组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3843号
发文日期:105年12月14日
发文日期:105年12月14日
主旨:修正「食品业者对其输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应保存之相关纪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资料库」,并自即日起生效。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公告事项:修正「食品业者对其输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应保存之相关纪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资料库」如附件。
附件:公告修正总说明及对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