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药商得于邮购买卖通路贩卖之医疗器材及应行登记事项」修正草案

预告「药商得于邮购买卖通路贩卖之医疗器材及应行登记事项」修正草案
【发布日期:2016-12-22】
:医疗器材及化粧品组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 12月22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610561号
附件:总说明及修正对照表1份。

主旨:预告「药商得于邮购买卖通路贩卖之医疗器材及应行登记事项」修正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药事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七款。
三、「药商得于邮购买卖通路贩卖之医疗器材及应行登记事项」修正为「药商得于通讯交易通路贩卖之医疗器材及应行登记事项」,该应行登记事项修正草案总说明及对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全球资讯网(http://www.mohw.gov.tw)「最新消息-公告讯息」网页,及本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全球资讯网(http://www.fda.gov.tw)「公告资讯」网页。
四、由于本次预告内容为前行政院卫生署101年11月1日署授食字第1011606990号公告、本部103年1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653168号公告及104年10月15日部授食字第1041609821号公告内容之汇整,非属全新之规定,并仅依药事法修正药局适用本规定,同时消费者保护法修正「邮购买卖」名词为「通讯交易」,又预告扩大开放之医疗器材6品项业已徵询各界意见,因此本案无须再予公告周知60日,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14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7525
(四)传真:(02)2787-8287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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