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业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明年起上路
「餐馆业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明年起上路
【发布日期:2016-12-26】
:TFDA 食品组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于本(26)日发布订定「餐馆业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并自106年1月1日施行,以妥适推动与管理餐馆业事业废弃物再利用。
为处理餐馆业事业废弃物及促使可资源化之物质循环利用,卫福部依据「废弃物清理法」(下称废清法)第39条第2项订定本办法,针对废清法第2条第1项第2款所定之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餐馆业进行规范,主要内容为:
一、规范餐馆业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种类(厨余及废食用油)。
二、规范餐馆业委託清除及再利用前,须与受委託清理机构及再利用机构签订相关契约并应作成纪录。
三、针对非属该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之废弃物再利用种类,须向卫福部提出申请,始得再利用。
依据行政院环境保护署103年10月17日环署废字第1030077901号函,符合废清法第2条第1项第2款之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餐馆业」(依行政院主计总处修订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係指从事调理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当、披萨、汉堡等餐食外带外送店)。但不包括:固定或流动之餐食摊贩、饮料店业(如冰淇淋店、冷热饮店等)、餐饮摊贩业(如小吃摊、麵摊等)及其他餐饮业(如月子餐供应、伙食包作等)。
餐馆业业者之废弃物假如不循再利用途径,则须依废清法第28条规定办理清除、处理。若事业未依规定签订相关契约及记录,环保单位可依废清法第52条处新臺币6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透过此办法,期能强化推动资源循环再利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