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修正化粧品中含Titanium dioxide成分管理规定(卫授食字第1051609804号)

预告修正化粧品中含Titanium dioxide成分管理规定(卫授食字第1051609804号)
【发布日期:2017-01-04】
:医疗器材及化粧品组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6年1月4日
发文字号:卫授食字第1051609804号
主旨:预告修正化粧品中含Titanium dioxide成分管理规定。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 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据: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及第二十条。
三、 化粧品含有Titanium dioxide (二氧化钛)成分(奈米化且产品剂型为喷雾剂者除外),其含量百分比为25%以下者,以一般化粧品管理,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原领有之该含药化粧品许可证,其有效期限届满,无须向本部办理展延手续。
(二) 化粧品同时添加二氧化钛及奈米化二氧化钛者,其两者总量仍不得超过25%。
四、 化粧品添加二氧化钛或奈米化二氧化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应申请含药化粧品查验登记,并依据本部104年4月7日部授食字第1041601904号公告「申请含药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应检附之技术性基本资料」,检附相关技术性资料以供审查:
(一) 二氧化钛及奈米化二氧化钛总量超过25%者。
(二) 含有奈米化二氧化钛成分,且产品剂型为喷雾剂者。
五、 化粧品添加二氧化钛或奈米化二氧化钛成分作为防晒剂用途,且产品宣称或标示防晒係数者,厂商需备有防晒係数之检测相关资料供卫生主管机关检查。
六、 本案另载于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法令规章-卫生福利法规查询系统中之法规草案项下,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之「公告资讯」下之「本署公告」网页。
七、 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次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三) 承办机关: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四) 地址: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五) 电话:(02)27877569
(六) 传真:(02)27877589
(七)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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