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DA 预告订定「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
预告订定「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
【发布日期:2016-04-13】
:风险管理组卫生福利部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4月13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100400号
主旨:预告订定「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并自即日生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订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八条第五项。
三、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
(一)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新臺币三千万元以上之食品製造业。
(二)办理工厂登记之罐头食品製造业。
(三)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并办理工厂登记之乳品加工食品业。
(四)办理工厂登记之食品添加物製造业。
(五)办理工厂登记之特殊营养食品製造业。
四、前项之食品业者应于下列期日前取得验证:
(一)前项第一款之食品业者,除油脂製造业自公告日起实施,麵粉、淀粉、盐、糖及酱油製造业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其余业者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二)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食品业者,自公告日实施。
五、本案另载于本部网站(http://www.mohw.gov.tw),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网页。
六、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次日起14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8000转7154。
(四)传真:(02)2787-7023。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