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DA 订定「食用氢化油之使用限制」

订定「食用氢化油之使用限制」
【发布日期:2016-04-22】
:食品组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422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1038

附件:

主旨:订定「食用氢化油之使用限制」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之一第二项。

公告事项:

一、食用氢化油包括完全氢化油(Fully hydrogenated oilsFHOs)及不完全氢化油(或称部分氢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完全氢化油,指经氢化处理,达完全饱和或接近完全饱和,碘价小于或等于四之油脂,得使用于食品。

二、不完全氢化油,指经氢化处理,但未达完全饱和,碘价大于四之油脂,不得使用于食品。

三、实施日期: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製造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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