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DA 订定「食用氢化油之使用限制」
订定「食用氢化油之使用限制」
【发布日期:2016-04-22】
:食品组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4月22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1038号
附件:
主旨:订定「食用氢化油之使用限制」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之一第二项。
公告事项:
一、食用氢化油包括完全氢化油(Fully hydrogenated oils,FHOs)及不完全氢化油(或称部分氢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完全氢化油,指经氢化处理,达完全饱和或接近完全饱和,碘价小于或等于四之油脂,得使用于食品。
二、不完全氢化油,指经氢化处理,但未达完全饱和,碘价大于四之油脂,不得使用于食品。
三、实施日期: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製造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