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DA 预告订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草案乙案
预告订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草案乙案
【发布日期:2016-05-10】
:TFDA 医疗器材及化粧品组卫生福利部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5月10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602779号
主旨:预告订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草案乙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订定依据: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三、预告订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草案,并自公告之日起,凡含有此类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输入及製造,持有掺用此类成分之含药化粧品许可证者,应即向本部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自动缴销许可证。
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凡含有此类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同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规定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自动缴销许可证者,许可证由本部依法废止。
五、前行政院卫生署原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卫署药字第539747号公告化粧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中,编号第1项「Aminoether型之Antihistamine」成分,应予删除。
六、本案另载于本部全球资讯网站(网址:http: //www.mohw.gov.tw)及本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网页。
七、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次日起十四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7566
(四)传真:(02)2787-7589
(五)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副本:本部法规会
部长 蒋丙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