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DA 订定「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二规定没入追缴违法所得之食品业者」
订定「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二规定没入追缴违法所得之食品业者」,并自即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6-05-19】
:TFDA 食品组发文日期:105年5月19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1204号
主旨:订定「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二规定没入追缴违法所得之食品业者」,并自即日生效。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二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臺币一亿元以上之食品业者,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或第十六条之规定;或有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之一之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其所得之财产或其他利益,应没入或追缴之。
二、公司登记资本额与实收资本额不同者,以实收资本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