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TFDA配合地检署查获冷冻芋头涉产地标示不实案之说明

有关本署配合地检署查获冷冻芋头涉产地标示不实案之说明
【发布日期:2016-06-03】
:TFDA区管理中心
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于6月1日、2日配合高雄地检署并会同高雄市调处及高雄市政府卫生局、臺中市政府卫生局至「玛○缘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业者查察,查获该公司于冷冻库贮存即期、逾期及品质不良之冷冻芋头,并涉嫌将自大陆进口之冷冻芋头窜改原产地标示及延长有效期限,疑涉违反食品标示不实,卫生机关已于现场封存疑似违规产品共计2,244公斤。
本次稽查行动于现场查有产品空白包装袋,并发现打印机台旁丢弃之包装袋日期与打印机墨带显示日期不符,涉嫌将大陆进口之冷冻芋头重新打印延长有效期限,并窜改原产地标示为国产品(大甲),以「佳○大甲油炸芋头」、「荔香芋角」等包装贩售。另于该公司冷冻库发现储放逾期品、即期品与品质不良待报废品未与成品明显区隔,爰现场已将疑似违规产品封存,并抽样送验。
食品未经再製等加工程序迳变更有效日期及未经实质转型迳变更原产地乙事,涉违反食安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依同法第45条处4万以上400万以下罚锾;復依同法第52条第1项第3款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另依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规定略以,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仓库,应分别设置或予以适当区隔,仓储作业应遵行先进先出之原则并确实纪录、原材料使用亦应依先进先出原则,并在保存期限内使用,违反GHP规定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依食安法第44条处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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