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废止「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罐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
预告废止「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罐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发布日期:2016-06-20】
:食品组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6月20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1650号
主旨:预告废止「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罐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废止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废止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及同条第三项。
三、「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罐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加标示事项」之83年3月23日卫署食字第83015186号原规定及废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刊载于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规章-卫生法令查询系统中之法规草案项下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下之「本署公告」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于公报之次日起14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8000转7393
(四)传真:02-2653-1062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档案下载如附档。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1650号
主旨:预告废止「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罐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废止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废止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及同条第三项。
三、「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罐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加标示事项」之83年3月23日卫署食字第83015186号原规定及废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刊载于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规章-卫生法令查询系统中之法规草案项下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下之「本署公告」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于公报之次日起14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8000转7393
(四)传真:02-2653-1062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档案下载如附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