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修正「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
预告修正「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如属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食品查验」草案。
【发布日期:2016-08-08】
:食品组发文日期:105年8月5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2431号
附件: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增修订摘要表及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各1份
主旨:预告修正「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如属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食品查验」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
三、本公告登载于卫生福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意见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次日起60天内陈述意见: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7327
(四)传真:02-26531062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2431号
附件: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增修订摘要表及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各1份
主旨:预告修正「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如属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食品查验」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
三、本公告登载于卫生福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意见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次日起60天内陈述意见: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7327
(四)传真:02-26531062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