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修正「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第六条附表五草案
预告修正「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第六条附表五草案
【发布日期:2016-08-08】
:食品组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8月8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2510号
附件: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第六条附表五修正草案总说明及修正草案对照表各1份
主旨:预告修正「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第六条附表五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三、「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第六条附表五修正草案总说明及修正草案对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规章-卫生福利法规查询系统中之法规草案项下,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下之「本署公告」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次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8000转7314
(四)传真:(02)26531062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2510号
附件: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第六条附表五修正草案总说明及修正草案对照表各1份
主旨:预告修正「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第六条附表五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三、「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第六条附表五修正草案总说明及修正草案对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规章-卫生福利法规查询系统中之法规草案项下,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下之「本署公告」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次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8000转7314
(四)传真:(02)26531062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