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修正「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附表六及附表十草案。
预告修正「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附表六及附表十草案。
【发布日期:2016-08-10】
:药品组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8月10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407798号
附件:「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附表六及附表十修正草案1份
主旨:预告修正「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附表六及附表十草案。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407798号
附件:「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附表六及附表十修正草案1份
主旨:预告修正「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附表六及附表十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
三、「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附表六及附表十之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于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14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7464。
(四)传真:(02)2787-7498。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
三、「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附表六及附表十之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于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14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7464。
(四)传真:(02)2787-7498。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