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DA预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第三次预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草案,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发布日期:2016-08-31】
:TFDA食品组发文机关:卫生福利部
函类别: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8月31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2355号
附件:修正草案总说明及修正草案对照表各1份
主旨:第三次预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草案,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三、「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修正草案总说明及修正草案对照表如附件,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本案另刊载于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网页。
四、实施日期: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为准)。
五、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次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8000转7337
(四)传真:(02)26531062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