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

修正「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如附件,并自即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6-10-05】
:TFDA药品组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105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409154

附件:「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1

主旨:修正「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称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与非属上述偏远地区列表」,如附件,并自即日生效。

依据: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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