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修正「食品或餐饮服务等邮购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名称及部分规定草案
预告修正「食品或餐饮服务等邮购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名称及部分规定草案
【发布日期:2016-10-11】
:食品组发文机关:卫生福利部
函类别: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10月11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2556号函
附件:「食品或餐饮服务等邮购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总说明及规定对照表各1份
主旨:预告「食品或餐饮服务等邮购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名称并修正为「以通讯交易方式订定之食品或餐饮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三、「食品或餐饮服务等邮购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总说明及规定对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全球资讯网站(网站:http://www.mohw.gov.tw),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意见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次日起3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逾期视同无意见: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8000转7367
(四)传真:02-2653-1062
(五)电子邮件:ab478309@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