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供儿童使用之化粧品之安全指引」(FDA器字第1051607288号)
订定「供儿童使用之化粧品之安全指引」(FDA器字第1051607288号)
【发布日期:2016-10-14】
:医疗器材及化粧品组主旨:订定「供儿童使用之化粧品之安全指引」。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告事项:
一、为保障儿童使用化粧品之安全,特订定本指引。
二、凡化粧品明示或暗示为供儿童使用者,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正常之用途、用法及用量下,以及可预见的情形下对儿童应为健康安全。
(二)应优先使用具安全使用歷史之成分,减少使用香精、香料、色素与防腐剂。
(三)供婴儿用之化粧品,生菌数应在100CFU/g或mL以下,并不得检出大肠桿菌、绿脓桿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
(四)应注意其外观、颜色、包装、标示以及容量大小,避免让儿童误食及危害健康。
(五)含药化粧品添加水杨酸(Salicylic acid)做为主成分,用途为软化角质、预防面疱,应标示注意事项「3岁以下婴幼儿不得使用」(洗髮用化粧品除外)。
(六)化粧品中含果酸及其相关成分製品,应标示注意事项「婴儿及孩童不宜使用本产品」。
(七)添加Camphor、Menthol、Methyl Salicylate成分者,有可能为2 岁以下儿童使用时,应于产品标籤仿单或包装加註「2 岁以下儿童之使用须咨询医师或药师」。
(八)为避免儿童以不当方式使用,建议标示「为维护儿童安全,请在成年人监护下使用」或同意义之字样。
(九)盛装于加压的容器内时,建议标示「避免朝眼睛喷。不要刺破或焚烧。避免阳光直射,宜保存于阴凉之处。避免靠近火源或热源。」或同意义之字样。
三、供儿童使用之化粧品如添加其他应标示注意事项之成分时,仍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告事项:
一、为保障儿童使用化粧品之安全,特订定本指引。
二、凡化粧品明示或暗示为供儿童使用者,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正常之用途、用法及用量下,以及可预见的情形下对儿童应为健康安全。
(二)应优先使用具安全使用歷史之成分,减少使用香精、香料、色素与防腐剂。
(三)供婴儿用之化粧品,生菌数应在100CFU/g或mL以下,并不得检出大肠桿菌、绿脓桿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
(四)应注意其外观、颜色、包装、标示以及容量大小,避免让儿童误食及危害健康。
(五)含药化粧品添加水杨酸(Salicylic acid)做为主成分,用途为软化角质、预防面疱,应标示注意事项「3岁以下婴幼儿不得使用」(洗髮用化粧品除外)。
(六)化粧品中含果酸及其相关成分製品,应标示注意事项「婴儿及孩童不宜使用本产品」。
(七)添加Camphor、Menthol、Methyl Salicylate成分者,有可能为2 岁以下儿童使用时,应于产品标籤仿单或包装加註「2 岁以下儿童之使用须咨询医师或药师」。
(八)为避免儿童以不当方式使用,建议标示「为维护儿童安全,请在成年人监护下使用」或同意义之字样。
(九)盛装于加压的容器内时,建议标示「避免朝眼睛喷。不要刺破或焚烧。避免阳光直射,宜保存于阴凉之处。避免靠近火源或热源。」或同意义之字样。
三、供儿童使用之化粧品如添加其他应标示注意事项之成分时,仍应依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