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订定「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6-11-10】
:TFDA 食品组 发文机关:卫生福利部
函类别:公告
发文日期:105年11月10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2989号
附件:
主旨:订定「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公告事项:
一、 包装产品品名标示宣称为「奶精」,其内容物不含乳者,应于品名之后明显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达百分之五十者,应于品名之后加註「非乳(奶)为主」。前述加註字体应与品名字体大小一致。
二、 包装奶精产品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以前製造者,不适用本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