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6-11-10】
:TFDA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989號
附件:
主旨: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 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品名之後加註「非乳(奶)為主」。前述加註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二、 包裝奶精產品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以前製造者,不適用本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