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物管理署公布乳品加工製造厂稽查结果

食品药物管理署公布乳品加工製造厂稽查结果
【发布日期: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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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称食药署) 1053月会同14县市卫生局,针对全台20家乳品加工製造业者进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统(HACCP)、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强制性检验、产品标示等稽查。查察结果在HACCP部分有3家不符规定,GHP部分亦有5家不符规定,均已要求业者限期改善;在产品标示部分,共抽样58件产品,有15件不符规定,其中2家业者之7件产品有效日期标示不实,除命业者销毁产品外,并分别裁处4万与24万元罚锾,其余不符规定者,辖区卫生局均已要求业者回收改正并依法处办;一级品管强制性检验结果20家业者皆符合且均已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

食药署表示,乳品为国人重要消费食物,且为饮食指南中六大类食物之一,为确保国产乳品卫生安全,国内乳品加工业自100年起已强制实施HACCP。因此,联合地方政府卫生局锁定全台20家乳品製造业者,进行「强制性检验」、「食品追溯追踪系统」、「HACCP」、「GHP」及「产品标示」查核。稽查结果,HACCP不符合者,多为产品描述未清楚叙述,纪录文件未确实等;GHP主要缺失为支柱、地面或天花板未保持清洁、表单纪录不完整等;产品标示不符合样态多为营养标示格式错误、未标示醒语及食品添加物未标示或标示不完全等;稽查结果如附件。

食药署唿吁食品业者应落实自主管理,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GHPHACCP不符合规定,经命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业已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8条规定,可依同法第44条规定处新臺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产品标示不符规定者,可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或第28条规定,最高可处新臺币400万元以下罚锾,并命产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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