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
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6-12-19】
:TFDA食品组发文机关:卫生福利部
函类别: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12月19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3909号
附件:「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1份
主旨: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公告事项: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