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

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6-12-19】
:TFDA食品组
 
发文机关:卫生福利部

函类别: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1219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3909

附件:「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1

主旨: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公告事项: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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