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6-12-19】
:TFDA食品組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3909號
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份
主旨: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