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与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週期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告修正「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週期及其他相关事项」,名称并修正为「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与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週期及其他相关事项」。
【发布日期:2016-04-21】
:食品组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4月21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0796号
附件:「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与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週期及其他相关事项」修正规定、修正总说明及修正对照表
主旨:修正「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週期及其他相关事项」,名称并修正为「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与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週期及其他相关事项」。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
公告事项:修正「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週期及其他相关事项」,名称并修正为「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与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週期及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