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發布日期:2016-04-21】
:食品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0796號
附件:「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