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福部 预告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
预告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
【发布日期:2016-04-27】
:医疗器材及化粧品组卫生福利部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4月27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41611885号
附件:「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总说明及对照表各1份
主旨:预告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三、「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总说明及对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全球资讯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次日起十四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7564
(四)传真:(02)2787-7589
(五)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