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 預告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預告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發布日期:2016-04-27】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611885號
附件:「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64
(四)傳真:(02)2787-7589
(五)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