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应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

发文机关:卫生福利部

函类别: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38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0040

附件:

主旨:订定「食品添加物应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十款。

公告事项:食品添加物应于产品之容器或外包装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字样及其登录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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