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福利部
函类别: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3月8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0040号
附件:
主旨:订定「食品添加物应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十款。
公告事项:食品添加物应于产品之容器或外包装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字样及其登录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