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0040號
附件: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