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订定「市售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草案
预告订定「市售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草案
【发布日期:2016-07-01】
:食品组发文机关:卫生福利部
函类别: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7月1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1086号
附件:
主旨:预告订定「市售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订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三、规定内容:市售包装产品品名标示宣称为「奶精」,其内容物不含乳者,应于品名之后明显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达百分之五十者,应加註「非乳(奶)为主」,且其字体应与品名字体大小一致。
四、本规定预定于106年7月1日生效。
五、本案另刊载于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规章-卫生福利部法规查询系统中法规草案项下,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下之「本署公告」网页。
六、对于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隔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7395
(四)传真:(02)26531062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