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订定「市售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草案

预告订定「市售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草案
【发布日期:2016-07-01】
:食品组
 

发文机关:卫生福利部

函类别: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71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1086

附件:

主旨:预告订定「市售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订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三、规定内容:市售包装产品品名标示宣称为「奶精」,其内容物不含乳者应于品名之后明显加註「不含乳();乳含量未达百分之五十者,应加註「非乳()为主」,且其字体应与品名字体大小一致。

四、本规定预定于10671日生效。

五、本案另刊载于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规章-卫生福利部法规查询系统中法规草案项下,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下之「本署公告」网页。

六、对于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隔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

()电话:(02)27877395

()传真:(02)2653106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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