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草案
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草案
【發布日期:2016-07-01】
:食品組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086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規定內容:市售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加註「非乳(奶)為主」,且其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四、本規定預定於106年7月1日生效。
五、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部法規查詢系統中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六、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