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想退货?7 天犹豫期有例外
网购食品想退货?7 天犹豫期有例外
《消费者保护法》第 19 条所规定通讯交易 7 天犹豫期(鑑赏期)有例外啰! 修正前消保法第 19 条第 1 项规定,消费者对于邮购商品不满意,得于收受商品 7 日内,退回商品或书面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但这 项规定,在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通过之消保法将有限制。修正后之消保法第 19 条第 1 项但书规定,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形时,不适用 7 天犹豫期。 此外,行政院并依同法第 2 项规定,订定「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 用准则」,该准则第 2 条列举出几项通讯交易犹豫之例外,如果经过企业经营者 告知消费者有以下 7 种情形之一者,将排除消保法第 19 条第 1 项通讯交易 7 天 犹豫期之适用: 1. 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例如:现做餐盒或蔬果等, 蛋糕或鲜奶等商品,因其本身容易快速变质腐坏均不适宜退还后再出售。) 2. 依消费者要求所为之客製化给付。(例如依消费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 消费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费者身材特别缝製之服装等) 3. 报纸、期刊或杂誌。 4. 经消费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体。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或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经消费者事 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因卫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内衣、内裤或刮 鬍刀等),商品如拆封检查试穿(用)后再次出售,有影响卫生之虞。 7. 国际航空客运服务。 食药署提醒消费者在网路上订购食品 时,若为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 即将逾期之食品,千万要睁大眼睛看仔细喔!(其他有关例外情况的详细说明, 请参阅行政院消保处网页 http://www.cpc.ey.gov.tw/)
《消费者保护法》第 19 条所规定通讯交易 7 天犹豫期(鑑赏期)有例外啰! 修正前消保法第 19 条第 1 项规定,消费者对于邮购商品不满意,得于收受商品 7 日内,退回商品或书面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但这 项规定,在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通过之消保法将有限制。修正后之消保法第 19 条第 1 项但书规定,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形时,不适用 7 天犹豫期。 此外,行政院并依同法第 2 项规定,订定「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 用准则」,该准则第 2 条列举出几项通讯交易犹豫之例外,如果经过企业经营者 告知消费者有以下 7 种情形之一者,将排除消保法第 19 条第 1 项通讯交易 7 天 犹豫期之适用: 1. 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例如:现做餐盒或蔬果等, 蛋糕或鲜奶等商品,因其本身容易快速变质腐坏均不适宜退还后再出售。) 2. 依消费者要求所为之客製化给付。(例如依消费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 消费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费者身材特别缝製之服装等) 3. 报纸、期刊或杂誌。 4. 经消费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体。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或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经消费者事 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因卫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内衣、内裤或刮 鬍刀等),商品如拆封检查试穿(用)后再次出售,有影响卫生之虞。 7. 国际航空客运服务。 食药署提醒消费者在网路上订购食品 时,若为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 即将逾期之食品,千万要睁大眼睛看仔细喔!(其他有关例外情况的详细说明, 请参阅行政院消保处网页 http://www.cpc.e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