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想退貨?7 天猶豫期有例外
網購食品想退貨?7 天猶豫期有例外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所規定通訊交易 7 天猶豫期(鑑賞期)有例外囉! 修正前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消費者對於郵購商品不滿意,得於收受商品 7 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這 項規定,在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通過之消保法將有限制。修正後之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形時,不適用 7 天猶豫期。 此外,行政院並依同法第 2 項規定,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 用準則」,該準則第 2 條列舉出幾項通訊交易猶豫之例外,如果經過企業經營者 告知消費者有以下 7 種情形之一者,將排除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通訊交易 7 天 猶豫期之適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如:現做餐盒或蔬果等, 蛋糕或鮮奶等商品,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 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 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內衣、內褲或刮 鬍刀等),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之虞。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在網路上訂購食品 時,若為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 即將逾期之食品,千萬要睜大眼睛看仔細喔!(其他有關例外情況的詳細說明, 請參閱行政院消保處網頁 http://www.cpc.ey.gov.tw/)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所規定通訊交易 7 天猶豫期(鑑賞期)有例外囉! 修正前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消費者對於郵購商品不滿意,得於收受商品 7 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這 項規定,在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通過之消保法將有限制。修正後之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形時,不適用 7 天猶豫期。 此外,行政院並依同法第 2 項規定,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 用準則」,該準則第 2 條列舉出幾項通訊交易猶豫之例外,如果經過企業經營者 告知消費者有以下 7 種情形之一者,將排除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通訊交易 7 天 猶豫期之適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如:現做餐盒或蔬果等, 蛋糕或鮮奶等商品,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 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 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內衣、內褲或刮 鬍刀等),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之虞。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在網路上訂購食品 時,若為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 即將逾期之食品,千萬要睜大眼睛看仔細喔!(其他有關例外情況的詳細說明, 請參閱行政院消保處網頁 http://www.cpc.e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