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废止「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罐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6-08-31】
:TFDA食品组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8月31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2728号
主旨:废止「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罐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及同条第三项。
公告事项:废止「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罐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前行政院卫生署83年3月23日卫署食字第8301518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