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檢驗值與罐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6-08-31】
:TFDA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831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728

主旨: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檢驗值與罐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檢驗值與罐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前行政院衛生署83323日衛署食字第83015186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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