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草案。 【发布日期:2016-03-25】
预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草案。
【发布日期:2016-03-25】
:食品组发文机关:卫生福利部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3月25 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0008号
主旨:预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草案。
依据: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3月25 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300008号
主旨:预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草案。
依据: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 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 订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 「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草案总说明及逐点说明如附件。本规定预定自105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为准)施行。本案另刊载于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下之「本署公告」网页。
- 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于公报之次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逾期视同无意见。
- 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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