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例示」部分规定

修正「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列举」部分规定,名称并修正为「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例示」,自中华民国一零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6-09-06】
:TFDA医疗器材及化粧品组
 

发文日期:105年9月6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号
附件: 「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例示」一份

主旨:
修正「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列举」部分规定,名称并修正为「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例示」,自中华民国一零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据: 行政程序法第165条。
公告事项:
一、有鉴于化粧品行销宣传手法之多变,修正前行政院卫生署102年3月26日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号令发布「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列举」部分规定,名称并修正为「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例示」如附件,自中华民国一零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公告另载于本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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