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部分規定
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6-09-06】
:TFDA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
附件: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一份
主旨:
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有鑒於化粧品行銷宣傳手法之多變,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3月26日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號令發布「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如附件,自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公告另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