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應依食安法之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

各界應依食安法之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
【發布日期:2016-04-05】
:風險管理組

食藥署呼籲各界於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40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完整揭露檢驗資訊供民眾參考。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同時公開檢驗報告,但食安法規定應同時公布的項目應明確於發布的媒體或報導中呈現,或於公布時載明相關資訊的網址連結,以提供給社會大眾檢視,使民眾有管道可了解完整的檢驗資訊。另外,各界對實驗數據可與判定標準進行比較,但有關產品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食安法第40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而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4條則詳細說明應公布的事項如下:

一、 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
 
二、 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三、 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
 
其中食藥署建議可盡量採用該署公告或公開之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往後在發布資訊時,「檢驗方法」的部分就可直接引用該署的檢驗方法。
食藥署表示上述法規要求之目的在於使檢驗資訊能完整揭露、檢驗報告可受公評、並供主管機關作為行政管理之參考,共同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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