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已公告之105年度醫院評鑑基準(1.1.7、1.6.6)及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基準(4.1.4)等增列鼓勵「採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審議通過之新興藥品及醫療器材」相關條文。現值醫療評鑑期間,為使醫療機構明確知悉前述條文適用範疇,生策會特彙整「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審議之新興藥品及醫療器材,完成研發並已核發許可證之品項列表」如附件,俾利醫院評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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