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DA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6-03-09】
: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0638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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