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修正案過關 學名藥挑戰專利成功可享1年獨占

藥事法修正案過關 學名藥挑戰專利成功可享1年獨占
2016-08-05

【工商時報  2016-08-05 記者呂雪彗】

 

為回應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TIFA)諮商要求,行政院會昨(4)日拍板《藥事法》修正案,不但將專利連結入法,未來學名藥業者挑戰專利成功,可獲12個月市場獨占權,比南韓9個月、美國180天還長。若2家業者取得藥證許可,可共享市場獨占權1年,對激勵我生技新藥發展及學名藥研發有很大影響。

 

《藥事法》修正案,針對台美TIFA及TPP對藥品專利權的保護多所著墨,以爭取TPP第二輪入門票。

 

這次修法納入新成份新藥及舊藥新用(新適應症)資料專屬權分別給予5年及3年的保護,若在台從事臨床試驗,舊藥新用資料專屬保護給予延長至5年,所謂「新適應症」就是一般藥廠所稱的「舊藥新用」。另新成份新藥資料專屬保護則明訂為5年。

 

由於歐洲對新藥的資料專屬保護長達10年以上,美國要求以「專利連結」這道防護程序,讓新藥享有專利期間拉長。我國仿美韓加作法,將學名藥核發藥證申請許可,與新藥專利連結綁在一起,減少上市後侵權爭議及訴訟。

 

依據修法規定,新成份新藥在取得許可藥證日起45天內,應檢附文件向衛福部登錄專利權專利資訊,衛福部會仿美國橘皮書建立專利資料庫,供專利權人登錄,自主揭露。

 

學名藥業者在向衛福部申請藥品許可證同時,須向衛福部聲明學名藥的申請,有無專利登載、專利權是否已消滅,或主張挑戰專利、未侵害專利權人專利等,衛福部視其資格符合才會受理,受理後會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15個月。

 

衛福部受理20日內,學名藥業者應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可於45天內提起「侵權」訴訟,主張專利有無被侵害;倘若專利權人沒有提起訴訟,學名藥業者則可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保障自己權益。官員說,將專利爭議提前解決,可避免上市後爭議,影響病人用藥。亦即讓專利權人及學名藥業者雙方都有平等權利可提起訴訟。

 

為鼓勵學名藥業者投入研發或專利迴避設計,挑戰專利權人專利,挑戰成功者可享有1年市場獨占銷售專屬期;但同一天若有2家學名藥業者申請且資料齊備,2家業者可共享1年專屬獨占權。

 

官員說,獨占銷售專屬權有半年緩衝準備期,形同學名藥業者取得市場獨占期1年半,且我國設計12個月市場獨占期較美韓均長,以鼓勵學名藥業者投入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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